2025年招标采购行业实施的新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2025年1月1日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办法》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

存在四种情形的代理机构列为当年重点检查对象:

1、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
2、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
3、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2、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3、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
二是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三是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四是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是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财政部)

03

自2025年2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主要措施有以下两点:

1、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合理分类分包、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
2、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通知》规定,出现以下四类异常低价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该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此外,如出现上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

04

《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DA/T 103-2024)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形成电子文件归档的一般方法,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规范》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规范》分10章和4个附录,从总体要求、职责、归档范围、归档流程等方面进了规定。

 

0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暗标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2025年陕西省将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招投标暗标评审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或席位制分散评标:

1、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市县部门推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事项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

2、推行评标过程“盲抽暗评”

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管理单位要梳理完善评标专家抽取机制,杜绝解密前专家信息泄露风险,保证评标专家“盲抽”质量;

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等特殊情况,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再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技术“暗标”标准,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6

0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

02、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不得违法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