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 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 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 对被公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在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 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申请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 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

4、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附原文:

 

于征求《河北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2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邮  箱:hbszjtscc@163.com

附件:《河北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9日

河北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质使用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等措施的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条  全省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具体实施,包括认定、发布、汇总、报送、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七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八条  建筑市场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按职责分工收集严重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

(二)权利告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拟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认定公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信息汇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推送到省政务服务网和“信用河北”等平台。

(五)信息移出。公布期满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动失效,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九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

第十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严重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核实符合修复条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对被公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在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申请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