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住建委

日前,杭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后审施工类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试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01
调整适用范围

(一)采用新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二)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8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三)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8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02
修改评审区间确定方式

(一)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的,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多于15名的,应采用信用择优、招标人推荐、价格入围等方式确定15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1.信用择优6名。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企业信用分和工程业绩分按一定比例累计)排行。

2.招标人推荐3名。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自主决定是否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若推荐的,必须推荐3名。

3.价格入围6名或9名

4,补足15名入围单位。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多于15名的,应采用价格入围方式确定15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三)后续资格审查环节出现投标人审查不通过的,在中区间依次补足15名。

03
优化最佳报价计算方法

(一)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算术平均值下浮1%-3%(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后作为最佳报价;

(二)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最低价。

04
其他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业绩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